問題解答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托管的歷史背景?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集中托管始于1993年。當時,我國公司制改革已從試點進入大面積推行階段,深滬交易所已開始接納外地企業上市,股票上市后一夜暴富的神話使各股份公司發行的內部職工股成為最搶手的商品,擺攤設點銷售股權證的現象隨處可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避免股權證炒作過熱的現象四處漫延,有效杜絕公司超發、濫發股票的行為,有效杜絕在股票黑市上制假、販假的金融犯罪行為,當年七月,國家體改委連續兩次發文,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管理的規定》(體改生[1993]114號),以及《關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范做法的通知》(體改生[1993]115號)。文件明確要求公司發行的股權證必須委托主管部門認可的中介機構集中托管,不得在社會上進行非法交易,非法炒作。在《公司法》頒布以后,國家體改委、國家國資管理局、國家工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對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規范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體改生[1996]122號),《意見》再次重申:發行的股權證要由主管部門認可的中介機構實行集中托管。
2001年,中國證監會下達了《關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問題的意見》(證監市場字[2001]5號),《意見》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對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業務限期剝離,交由地方政府進行管理和指導。這個文件至少表明了兩個觀點:一是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業務必須繼續進行,二是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規范和指導。